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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衡水学院学生卫生医疗保健管理办法
2016-04-13 1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学院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水学院内部设置医疗保健机构,具备由市卫生局审批的《执业许可证》,挂牌衡水学院门诊部,内部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为工作宗旨。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院健康教育;负责学院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院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及传染病防治

第四条:学院是人员密集场所,生活、饮食、活动的大群体,极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流行。学院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设置专门举报电话、咨询热线电话:6016195,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对校内发生的影响师生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诸如爆炸、集体中毒、群殴受伤、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意外伤害及其它原因的集体受伤事件等,由院内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指挥、抢救、上报等有关事宜。其他各媒体不能随意传播、发布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院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学院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七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学院疾控中心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病人提供现场的救援与医疗救护,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救治。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应及时转入上级医院。

第九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学生要积极参加健康教育选修课或健康教育讲座,掌握健康知识及传染病防治常识,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倡导学生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护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抗病能力,自觉接种疫苗。

第十二条:为防止结核病在学院人群中感染和暴发流行,必须加强结核病的防治及管理。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在家隔离治疗,治愈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结核病人(肺外结核)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由结核病防治所负责,校疾控中心负责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第三章      新生入学体检要求

第十三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发【20033号文件要求新生入学后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到学院疾控中心进行体检,若无理由不参加体检的同学视为不合格对待。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隐瞒既往病史,入学体检时不得让他人代替检查,一旦发现,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体检时遵守学校组织安排,不得喧嚣打闹,扰乱体检秩序。

第十六条:体检不合格者,视情况给以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四章       医疗保健

第十七条:学院疾控中心是全体师生员工保健就医的场所,提供优质服务,价格合理,保证药品质量,公开药品价格。所有在校生在身体有任何不适的情况下,首先到学院疾控中心来就医,学院疾控中心诊断治疗困难的转到上级医院。避免到院外周边无证行医的场所就医,若在外就医出现不良后果及医疗纠纷,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十八条:入学后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学、退学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危重病例实施抢救,对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及时转入上级医院诊治。

第二十条:学生不得向学院疾控中心提出无理要求开具诊断证明,作为缓考依据或逃避军训。

第二十一条:学生到学院疾控中心就医,提倡文明就医,文明用语,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恶语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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