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申报事项的
通 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衡人社发【2016】16号)规定,没有住院病历或通过住院病历不能认定申报慢性病病种的患者,由所在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集中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18.10.8-10.31(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程序
1、领表。申请门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可下载《衡水市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附后)或到市医保经办机构领取。
2、填报。由单位统一组织,按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逐项据实填写《鉴定申请表》(2份,单位盖章),同时准备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盖章)、小二寸照片3张,交单位医保专管员。如有近期病历资料,可同时上报。
3、体检。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情况,指定检查医院,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体检,检查所需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检查结果由市医保机构统一领取。
4、鉴定。市医保经办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与本人上报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参保职工,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发《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三、待遇享受时间
通过鉴定的参保职工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四、门诊就医管理
1、通过鉴定的慢性病患者,持《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及相关病历资料到市直任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病种专家开具《市直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专用处方》。
2、门诊慢性病患者持社保卡、《门诊慢性病处方》可在市直任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治疗所认定慢性病的医药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特此通知
附:1、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
2、门诊慢性病申报范围
衡水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